经适房小区里的公用设施是属于谁的
针对经适房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,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明确依据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结合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第二条对经适房“保障性政策性住房”的定位,其公用设施作为小区配套,符合《民法典》中“建筑区划内公用设施”的范畴。因此,经适房小区的公用设施(如电梯、消防设施、公共道路等)原则上归全体业主共有,这一结论直接适用于您提出的“经适房小区公用设施归属”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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